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(yè)經營者未設置油煙凈化設施、未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,排放油煙超過排放標準的;
未采取措施對管道、設備進行日常維護、維修,以減少物料泄漏,或者未及時收集、處理泄漏物料的;
工業(yè)涂裝企業(yè)未使用揮發(fā)性有機物含量低的原、輔材料或者未建立、備案的;
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不當等逃避監(jiān)管,非法排放污染物,尚不構成犯罪的;
從事衣物干洗、機動車維修等服務,未設置異味、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,影響周圍環(huán)境的;
不能在密閉的空間和設備內進行含VOCs的生產和服務活動,不采取減少廢氣排放的措施,沒有按照規(guī)定安裝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;
服裝干洗行業(yè)要改進冷凝回收干洗溶劑,進行新改造、擴建工程,采用具有凈化回收干洗溶劑功能的全封閉干洗機,不得新建并逐步淘汰開放式干洗機。廢氣處理設備,廢氣處理裝置,有機廢氣處理設備
餐飲業(yè)應推廣使用管道煤氣、氣、電力等清潔能源;在城市建成區(qū)排放油煙的餐飲企業(yè)和單位食堂,應當設置油煙凈化設施,達到排放標準。
采用直接燃燒、催化燃燒、式燃燒等燃燒方式處理VOCs廢氣的每套燃燒設施,允許設置VOCs排氣缸。在新項目的環(huán)評文件中,討論排氣缸高度設置的合理性。不要安裝任何其他插座或插座。
排氣缸應配備符合《固定源監(jiān)測技術規(guī)范(HJ/T397)》、固定電源和固定人員通道要求的采樣端口和采樣平臺。
經水幕預處理的廢氣在進入吸附裝置前進行。如果采用不具有解吸功能的吸附法處理廢氣,每萬立方米/小時設計風量的吸附劑負載量應不小于1立方米。吸附裝置的通過氣速:顆粒碳不超過0.5 m/s,其他吸附劑不超過0.8 m/s。吸附劑和器的裝載數量、更換期限、購買發(fā)票、轉讓和處置等準確記錄,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。
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的企業(yè)應定期更換活性炭。廢棄活性炭按照危險廢物標準化管理,如實記錄使用量、更換期限、購貨發(fā)票、轉讓和處置情況。
企業(yè)應當明確和公開的工藝流程,操作規(guī)則和維護系統(tǒng)的污染控制設施的站點和操作站點設施,如實記錄能源消耗和燃燒溫度等關鍵技術指標的污染控制設施,建立臺賬,并保持記錄不少于三年。
所有可能產生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的生產場所和工段,都應當配備廢氣收集系統(tǒng),就地收集廢氣,并輸入廢氣處理設施。收集管上應標明排氣方向。廢氣收集系統(tǒng)、處理設施和生產設備的開啟、關閉時間如實記錄,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。設施設備的開關時間寫入操作說明書并明確披露。
任意點在密閉設備不是甲烷碳氫化合物總量,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乙酸、乙酸甲酯、乙酸乙酯、丙酮和環(huán)己酮在任何一個污染物瞬時排放濃度標準的價值的價值大于2倍無組織排放,視為不滿足密封要求。
加強廢氣收集處理系統(tǒng)的日常維護,防止泄漏
含VOCs的原輔材料在使用、貯存、轉移、回收、廢棄物和處置過程中密封。它們可以在需要時用于減少材料的揮發(fā)性損失。
關閉生產VOCs的生產車間(或生產設施),禁止明火、明火噴漆、平整、烘干作業(yè)。不能密封的部位應安裝氣幕、軟幕或雙門,以減少廢氣排放。在正常生產狀態(tài)下,關閉部位的門窗在開啟狀態(tài)或損壞時應視為不符合關閉要求,需要開啟時,設置雙開門。
油漆殘渣、更換的VOCs吸附劑、包裝材料、含油墨、有機溶劑和清洗劑的廢物以及其他含VOCs的危險廢物,生產后立即密封,或儲存在密封的容器和包裝袋中,儲存和轉移時不得打開。